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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

浙江 复合保温结构体-材料燃烧性能!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-10-12 14:12:42点击:2869

信息摘要:

满足《建规》6.7.3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,可作为外墙使用,其保温材料不受《建规》6.7节其他规定的限制。

疑问: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外墙,当采用《建规》6.7.3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,是否需要满足6.7.4等条款要求,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应为A级?

回答:

1、《建规》6.7.3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,是指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,属于夹芯保温系统,保温层和两侧墙体之间不存在空隙,属于一体化的结构受力体系。(图示1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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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示1)

2、依据《建规》6.7.3要求,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,该结构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建筑外墙的规定,比如,对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,非承重外墙应为不燃性,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.00h,当外墙采用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,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也应满足此要求

依此,满足《建规》6.7.3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,可视为一体化建筑构件,作为外墙使用时,其内、外叶墙和夹芯保温材料满足《建规》6.7.3要求即可。

3、结论:

满足《建规》6.7.3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,其保温材料不受《建规》6.7节其他规定的限制其内、外叶墙和夹芯保温材料满足《建规》6.7.3要求即可。比如,当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的外墙时,夹芯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以为B1B2,保温材料两侧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,墙体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(注:结构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,仍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建筑外墙的规定)。(图示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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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图示2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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